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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伟律师是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业务委员会委员、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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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中哪些位置归全体业主共有?
时间:2019-09-11 15:53 / 来源:http://www.fcls365.com / 作者:振轩房产律师团 / 点击:次
小区内的共用部分到底指哪些?哪些收费属于业主全体共有呢?如果要处分小区的业主共有财产该怎么办呢?
第一、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第二、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第三、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
第四、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
无法办理登记的车位归属,可以参照(2017)最高法民申28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中载明“随小区内房屋的出售,小区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使用权也随之转移,小区的共有部分土地使用权归小区业主共有。由于案涉车位不能办理产权登记,不能成为专有部分,原判决确认该部分停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的道理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并无不当。”法院认定规划的地面车位无法登记,属于全体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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